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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母快去死一死 逆子丟遺產繼承權

不孝兒常對母親口出惡言,甚至叫老母親趕快去死一死!屏東地院判他喪失遺產繼承權。(記者李立法攝)

不孝兒常對母親口出惡言,甚至叫老母親趕快去死一死!屏東地院判他喪失遺產繼承權。(記者李立法攝)

2018/10/02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縣林姓婦人的么兒辱罵母親「母親死後,要去挖她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如此大逆不道,讓林婦常以淚洗面,痛心地對子孫說:「如果我發生不測,我的財產不要給么兒。」林婦身故後遺留多筆土地,法官傳喚子孫及親友後,認為么兒曾持水果刀揚言對母親不利,甚至口出「趕快去死一死」等悖逆言語,引用民法「不孝條款」,判么兒不得分財產,可上訴。

母生前即交代不給么兒

林婦身故後遺留多筆土地,因為么兒對她不孝,她生前曾交代其他子女,不讓么兒繼承遺產,兄姊們於是對么弟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

子女向法官說,母親在世時,么弟常以粗鄙言語咆哮、辱罵母親,甚至還說:「母親死後,要去挖她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母親曾親口說:「如果我發生不測,我的財產不要給么兒。」

法官詢問老婦的孫子和親友,得知被告生活揮霍無度,曾要求母親賣掉土地,母親不答應,被告甚至曾持水果刀揚言對母親不利,母親去年病危時也不到醫院探視,枉為人子;法院審理期間,被告屢傳不到,喪失辯護機會。

法官引用不孝條款判決

民法第1145條中訂有所謂的「不孝條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對母親造成莫大痛苦,已達「虐待」程度,適用民法「不孝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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