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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帳號酸人 遭恐嚇沒「法」度

台北地院發現,假帳號中無高男真實個資,難認他陷於危險不安的恐懼情境,不符合恐嚇罪要件。(取自臉書)

台北地院發現,假帳號中無高男真實個資,難認他陷於危險不安的恐懼情境,不符合恐嚇罪要件。(取自臉書)

2018/09/10 06:00

無真實個資 不符恐嚇罪要件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男在臉書留下「陳浩偉」的假帳號,在「四面佛爆炸毀了她,正妹服務店要關了」的新聞留言譏諷受害者,溫男看了很不滿,私訊恐嚇「沒被打過?」高男自認受驚提告,台北地院發現,假帳號中無高男真實個資,難認他陷於危險不安的恐懼情境,不符合恐嚇罪要件,日前判溫男無罪,也駁回民事求償。

前年8月間,高男看完網路一則新聞,突用「陳浩偉」假帳號化身酸民留言「食指跟中指給截了是吧,你再也不是那個美麗女生了」、「我的生活是那麼的精彩,你人躺在病床上且沒辦法動」等語,嘲諷被害正妹。

溫男看到留言義憤填膺,私訊給「陳浩偉」,嗆「他媽的沒被打過?住板橋是吧,注意一點」,本想當個正義鄉民,幾天後卻收到傳票。

溫男辯稱,遭炸傷的正妹是認識很久的朋友,看到「陳浩偉」留言嘲諷、貶低女性,一時正義感爆發,才會私訊過去,事實上不知對方住板橋,只是臆測,懷疑高男刻意留下不道德言論,挑釁激怒網友,再到法院提告求償。

法官檢視「陳浩偉」的帳號,發現公開頁面上未揭露高男個資,溫男根本不可能「肉搜」出高男身分,且高實際居住地在台北市文山區。

高男自稱擔心被溫男找到並毆打,但法官認為溫男並無找到他的可能性,且訊息並沒有提到如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具體行為,客觀上不會心生畏懼、危害安全。

法官解釋,這與恐嚇罪構成要件「惡害通知」不符,不能單憑高男自稱害怕就論罪,因此判溫男無罪,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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