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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纏訟民怨》司院:民、刑案件基礎不同 無法類比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8/01/28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民事與刑事案件的基礎不同,無法類比,民事不需強制辯護,當事人為主張權利義務關係,會花很多時間舉證,刑事只要認定事實,且刑案進入法庭前,多數案情已由檢察官整理好。

    設國家級鑑定機構 所費不貲

    呂太郎舉例,一個人犯下炸彈案,傷了20個人,刑事只要認定被告有無犯罪,受害者多寡則是量刑依據,但民事得就被害者的傷勢、社經地位等因素,個別精算損害賠償金額,需要時間與精力。

    鑑定程序編修入法 可為依循

    至於司改國是會議曾議決建立國家級鑑定機構,呂太郎認為此舉可能造成一個非常龐大的組織,所費不貲,若要設一部證據專法來鑑定,因鑑定太過多元,似也難一體適用,他建議在各法律中編修鑑定程序,讓鑑定人有所依循,公正性自然而生。

    呂太郎表示,司法院最近著手擬「商業事件審理法」,設立商業法院,預計明年有雛型,另「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則設勞動法庭,今年3月可出司法院;這兩項原本都和民事有關,未來有了專法,訴訟速度將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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