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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長無端受辱 可提告及求償

    黑衣人拿大聲公放送,住戶聞聲開門,嗆要叫警察。(取自臉書「黑色豪門企業」,記者劉慶侯翻攝)

    黑衣人拿大聲公放送,住戶聞聲開門,嗆要叫警察。(取自臉書「黑色豪門企業」,記者劉慶侯翻攝)

    2018/01/07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里長弟弟欠錢,債主卻跑到里辦公室外,用大聲公喊「欠錢不還」;新北檢前主任檢察官、律師陳以敦認為,此舉除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也有可能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等罪嫌。

    陳以敦表示,里長屬於廣泛的公務員,里長如果提告,檢警應調查她當時是否正在執行職務,若有,債主可能觸犯刑法第140條的公然侮辱執行公務之公務員;若無,亦可能涉犯妨害名譽罪,因債主明知弟弟欠錢,卻找里長姊姊索錢,還刻意用大聲公喧嚷放送「欠錢不還還報警」,有可能損害里長名譽。

    至於債主大喊「里長辦公室報告」,有無假冒公務員之嫌?陳以敦認為此一可能性低,因冒充公務員必須要「行使職權」行為,但本案債主的動機較像是要讓里長難堪。陳建議,若要提告,可附帶民事侵權賠償,減少事後求償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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