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制可訂刑度 陪審制只判有罪否
法槌
各國定義略有不同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各國對於參審制和陪審制的定義略有不同,參與這兩種制度的國民,雖都能決定被告有沒有罪,但如德國參審制或司法院目前的參審制草案初稿,國民法官還能決定被告該判多重;不過,美國陪審制的陪審員,不能決定被告該判多重。
實行陪審制的國家,要讓擔任陪審員的人民與法官相對抗,因此,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法官只負責決定刑度輕重及指揮訴訟程序;陪審團開會討論案情期間,也嚴禁法官參與,避免法官的心證影響陪審員,且判決不須附理由。但不少參審制國家,國民法官可和職業法官討論案情,判決也須附理由。
目前實施陪審制的國家中,最為外界熟悉的是美國;採參審制者則有德國、日本等。在這3個國家中,人民都有表決權,但如南韓的參審制,就未給予人民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