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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停車」小法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法官指出,援引本款處罰汽車駕駛人時,現場需以「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為要件。

    ●所謂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如不合乎此要件者,也不能以臨時停車處罰汽車駕駛人。

    (整理:記者蔡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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