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台鐵傷24人 林英昌判30年
男子林英昌去年7月搭乘台鐵區間車,引爆土製炸彈造成自己與24名乘客受傷,被判刑30年。 (資料照)
觸犯51罪 罰金30萬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男子林英昌去年7月7日在台鐵1258班次區間車引爆土製炸彈,造成自己與24名乘客受傷,台北地院昨依1個製造爆裂物、24個殺人未遂、26個毀損等51罪,重判林最重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30萬元。
精神鑑定正常 法官不減刑
北院表示,本案另一重點在於,林英昌及其律師均稱,林因憂鬱症發作才引爆炸彈,顯示當時狀態已受影響,責任能力低於一般人,應予減刑;但法官認為,全案於檢方偵查階段已送亞東醫院鑑定精神狀況,結果顯示林男「行為時辨識與控制能力均屬正常」,院方因此難以認定被告具精神問題,無法酌予減刑。
判決書指,56歲林英昌因罹患扁桃腺癌,脖子打入鋼釘無法轉動,因此領有殘障手冊,但也導致求職不順、生活狀況不佳,後與家人起衝突而離家,平日以車為家,引發尋死念頭。林男先於去年4月至苗栗一處金紙店買排炮並取出火藥,之後將拾獲的鋼管裁切,製作引信及火藥罐,完成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企圖尋死。
後來林英昌一度打消自殺想法,直到去年7月初自覺受欺負,社會須對他負一定責任,引發「報復的自殺念頭」,選擇大眾交通工具引爆爆裂物,盼自殺同時,達到社會大眾知情、重視他的效果。案發當天,林選擇在擁擠的第六節車廂引爆,導致1名兒童、6名少年與17名成人受有程度不等的燒燙傷,台鐵則有176萬餘元的財損,檢方依公共危險、殺人未遂、槍砲、毀損等罪嫌起訴林男。
林英昌審理時雖承認引爆炸彈,但堅稱想自殺,無殺人或傷人犯意,且自認「炸藥量根本不夠炸毀火車」;辯護律師說,被告的爆裂物材料來自於一般商店,與專業火藥製造不同,並強調「林男在車廂中間抱著爆裂物引爆自殺,未丟擲其他乘客」,未構成殺人罪,請求法官依法減刑。
但法官未採納,昨依檢方求刑的最重刑30年判刑,併科罰金。林男昨出庭聆判,但全程表情木然,聽判結束即還押看守所。
去年七月台鐵爆炸案,造成25人受傷。(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