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敵阻愛?下手溺殺判賠338萬
2017/02/12 06:0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59歲婦人劉金香擔任看護時,愛上80歲曾姓老鄰長,由於曾翁78歲曾姓堂嬸多次阻撓兩人戀情,她懷疑曾婦是情敵,竟於104年11月,狠心將曾婦壓入水深約10公分的溝渠內溺死。刑事部分,二審依殺人罪判刑14年;曾婦子女提出民事求償,桃園地院判決劉婦賠償曾婦的兒子178萬元、女兒160萬元。
判決書指出,劉婦曾在曾翁家中擔任看護,照顧他行動不便的妻子,疑似對曾翁日久生情;她在曾妻過世後追求曾翁,但曾翁的曾姓堂嬸等親友都反對這段黃昏戀,劉婦懷疑曾婦是情敵而懷恨在心。
104年11月5日凌晨4點多,劉婦到新屋區一處祠堂找曾翁未果,反而遇到曾婦,兩人發生爭吵及肢體衝突,雙雙跌落一旁溝渠,劉婦乘隙跨坐在曾婦身上,將她的頭壓進水中溺死後逃逸。
劉婦在民事庭辯稱,因對方把她罵得很難聽,才會打起來,她沒有殺害曾婦也沒有掐她,她賣房剩下90多萬元,想賠給曾婦子女被拒。
刑事部分,劉婦二審已被依殺人罪判刑14年,法官指出,劉婦在刑案審理時,坦承出手壓制曾婦頭部,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也指出,曾婦因生前溺水窒息才導致呼吸衰竭死亡。
法官認為,劉婦確有殺人故意,審結判她須賠償曾婦兩名子女共3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