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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車持棒朝下 判不算恐嚇

兩男行車糾紛,當時路幅約兩個車身寬,持球棒擋車的林男把車子斜停在黃男車前,雙方相隔兩個車身距離。

兩男行車糾紛,當時路幅約兩個車身寬,持球棒擋車的林男把車子斜停在黃男車前,雙方相隔兩個車身距離。

2017/01/25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姓計程車司機去年與黃男發生行車糾紛,林男不爽,擋下黃男的車,抄球棒下車理論,被控妨害自由、恐嚇,士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林、黃二人的車子隔著兩個車身之遙,難以認定擋車違法,而林男雖握球棒嗆聲,但「棒頭朝下」,未揮舞,亦不構成恐嚇,判決無罪。

相距兩車身 難認定擋車違法

去年3月11日晚間,45歲林男駕小黃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因前方由30歲黃男駕駛的轎車,連續煞車3次,林男認為遭挑釁,鳴喇叭、閃大燈,再超車到黃男斜前方,然後急煞車。

黃男停在林男後方約兩個車身距離,雙方僵持5秒,林男下車,質問黃男:「你是要撂人嗎?」並回車上抄球棒,站在兩車之間示威,直到見黃男的朋友騎車趕到,林才離去。

黃男持行車紀錄器報案,士林地檢署認定林男涉妨害自由,提起公訴。

被告稱對方撂人 才抄球棒

士林地院審理時,林男向法官表示,確有停在黃男的車前,但未擋死去路;因黃男先叫友人助陣,他才抄球棒。

黃男稱,見林男攔車,他才停下,否則就撞上去了,且林男開著車門,他若要繞過去,須違規逆向,可能會撞到對向來車。

法官認為,兩車之間尚留兩個車身距離,可供黃男自由超越,該路段無禁止超車標線,對向亦無來車,看不出行車權利遭妨害。

黃男稱當時停下來也想了解林男為何擋車,法官推斷停車是黃男的自由意志,非遭強制;林男之舉雖讓黃男不快,但未達妨害自由之舉,判無罪。

黃男另控訴,林男當時持球棒快步過來,作勢攻擊,他不怕被打,比較擔心車被砸,因他比林男高大,對方可能也不敢靠近。

法官︰沒揮舞球棒 未見攻擊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林男右手確持球棒,但「棒頭朝下」並未揮舞,期間多為言辭交鋒,未見攻擊之舉。

法官指出,當時黃男的朋友亦在場,2對1情況下,難以認定黃男感到畏怖。綜上,法官認為林的行為雖有恐嚇之嫌,尚不構成犯罪。

據了解,警方當時以較重的《刑法》送辦,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送裁罰,林男若無罪確定,可望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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