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旬男徵婚限嫩妻 把34歲女 竟罵她恐龍
男女分手財務糾紛訴訟案例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吳姓男子事業有成,年近5旬仍形單影隻,於是登報徵求18至29歲女子當老婆或女友,還註明「恐龍及無誠勿試」,吳男指控許姓女子看到報紙後和他交往,2個月內餽贈名牌女鞋等價值55萬元財物給許女後卻「人間蒸發」,吳男怒指「連抱、親都沒有」,告她詐欺才驚覺她已34歲,檢方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吳男轉而向她求償,高等法院認定吳男是為討女友歡心而贈與財物,日前判敗訴定讞。
告她收禮詐欺 敗訴定讞
吳男指控,他因求愛若渴,在報紙刊登婚友啟事,徵求18至29歲清純女子當老婆或女友,還用醒目的黑體字註明「恐龍及無誠勿試」,許女在啟事見報當天與他聯絡,還主動表明要當他老婆。
吳男控訴,他與許女交往2個月,期間餽贈名牌女鞋、精品眼鏡等總值55萬元的財物,許女收受禮物後卻銷聲匿跡,他認為受騙,控告對方詐欺、偽造文書罪。
檢警調查期間,吳男才驚覺許女已34歲,大罵許女是「超級恐龍」,還吐苦水稱「連抱、親都沒有」、「也沒有上床」,指控許女明知不符合他登報要求的「18至29歲女子」條件,還收受他的財物,顯然有詐欺意圖;許女到案後否認不法,北檢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結案。
吳男不滿檢方處分,改以「不當得利」為由,向許女求償財物損失和精神慰撫金共90萬元,許女辯稱未看過吳男刊登的婚友啟事,2人僅出遊幾次,沒有互許婚約,她只收下吳男贈送的鞋子、眼鏡、收音機等3件物品。
高等法院認定,吳男無法證明2人間因有婚約關係,才贈送許女財物,且即使2人交往,男方為討女友歡心而贈與財物,無法以此認定女方有允諾婚約之意,判吳男敗訴定讞。
執業律師張立業指出,情侶間分手後的詐欺、求償等訴訟,最重要是舉證問題,例如男方是否能舉證女方謊稱母親生病等詐術手法詐財,或能證明雙方曾立下借據做為求償的有力證據,否則提告成功的機率甚低,勝訴比率通常不到1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