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小5年級的羅姓男童,去年2月在新北市一處馬路人行道上玩躲避球,不慎讓球滾至馬路,蔡姓女子騎車經過,輾到球而摔車,跌斷右手腕;刑事部份,少年法庭認為,羅童年幼不小心闖禍,且闖禍後十分驚嚇,不應以刑法論處,裁定「不付審理」,交由父母嚴加管教,但民事部份無法免責,判羅童和父母需連帶賠償蔡女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醫藥費等29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