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傳喚即拘提 嘉市警國賠42萬
圖為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記者王善嬿攝)
被拘提的都獲不起訴
〔記者項程鎮、王善嬿/綜合報導〕嘉義市北安宮「太子會」被檢舉涉組織犯罪,涉案9人後來獲不起訴處分,反控嘉義市警方未依法定程序發送傳票給他們簽收,就直接以拘票拘提,侵害人身自由權,提告國賠;最高法院認定嘉市警局未依法傳喚當事人,警方逮捕程序有疏失,對其中7名原告造成損害,判決應國賠每人各6萬元定讞。
對此判決,嘉市北安宮主委孫茂財說,他、妻子跟從未到廟裡的兒子,皆因此案遭警方調查、送辦,如同古代「抄家滅族」,如今還他們清白,已經很高興,對賠償金額不會計較;另名當事人魏姓女子說,自己不曾有前科,警方問都沒問,就到家中搜索,帶她回警局做筆錄,鄰居全都看見,「怎麼不氣?」
嘉義市刑警大隊長吳東文表示,尊重最高法院裁判,待收到判決文,會研議聲請再審。
嘉市警二分局偵查隊李姓小隊長(已退休)、鄭姓偵查佐,101年間偵辦嘉市北安宮主委選舉紛爭,接獲檢舉情資指該廟由特定人組成的「太子會」團體,為不法犯罪組織。警方偵查蒐證後,逮捕9名當事人並依組織犯罪條例移送法辦,後因罪證不足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9名獲不起訴的當事人轉而指控警方違反傳喚程序,未依法定程序發送傳票給他們簽收,而是直接出示拘票將他們拘提到案,讓他們飽受旁人異樣眼光,侵害人身自由權及名譽權,集體訴請國賠,要求嘉義市警局應賠償每人50萬元。
警堅稱被告拒簽收
嘉義市警方主張,警方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獲核發傳票及拘票,員警執行時先拿傳票給當事人簽收,因當事人拒收,才改用拘票拘提,警方無故意或過失。
法院檢視嘉義地檢署的刑事偵查卷證,認為警方移送卷內當事人傳票的「送達證書」上,沒有註記「本人拒絕收領」字樣,警方也提不出證明當事人拒收傳票的證據,歷審皆認定警方有疏失,判警方敗訴。
一審時,嘉義地院參考原告的學經歷、經濟狀況和社會地位,判決應國賠9人各6萬元;市警局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認為9人中有2人自行到案,只有7人被強制拘提,改判7人可獲國賠,最高法院駁回警方的上訴,全案確定。
北安宮主委孫茂財認為人格、心理受損傷,司法還清白就很高興了,賠償金額不計較,北安宮廟正重建中,圖為臨時行宮。(記者王善嬿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