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之前無公開儀式 婚姻就無效
古式婚禮,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新竹市政府法律顧問、律師楊隆源指出,根據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新制自公布後1年施行,亦即新修正登記婚制度,從97年5月24日起生效。
依原告林女所提出的戶籍謄本,雙方向戶政事務所於91年11月15日申請結婚登記,而結婚證書上的日期則是91年11月10日,依前述規定,有關結婚要件,即應適用96年5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亦即「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此外,倘有反證可證明未具備結婚的形式要件,則可推翻其結婚效力。
公開儀式是指結婚當事人應行定式儀禮,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知道2人結婚,即使已為結婚登記,若欠缺公開儀式此一婚姻成立要件,其結婚仍屬欠缺法律行為的特定成立要件。
96年5月4日修正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至此民法有關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結婚不再以公開儀式為認定,而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正式生效。(整理:記者蔡彰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