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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筆電送警局 遭警占為己有

2016/08/21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北市警中山分局警備隊王姓員警,前年9月偷同事的筆記型電腦,去年7月又有民眾撿到一台筆電,送到警備隊報案,王員想占為己有,未依法受理就打發民眾離開,之後為了掩飾,去其他派出所用假名、假地址報案拾獲筆電;台北地院依「侵占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王員2年7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竊盜同仁筆電部分則另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皆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員去年7月22日凌晨值班時,洪姓婦人拿著在復興南路拾獲的HP筆電與手提袋來報案,王員未依規定填製拾得遺失物四聯單,即打發婦人離開,欲將筆電據為己有。

但所內已有同仁看到,他擔心東窗事發,下班換便服帶著筆電到大安分局敦南派出所,用假名謊稱在SOGO門口拾獲筆電,簽假名、假住址,取得四聯單收據。

2天後,警備隊長詢問他受理情況,王擔心被發現犯行,而敦南所開立的收據又沒蓋警員章,等於無效;他便把前年9月在大直派出所任職時,從寢室偷走陳姓小隊長的ASUS筆電,帶到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以自己名義報案拾獲遺失物,取得正式收據,交給警備隊長。隊長發現不對勁,交分局調查後,主動將王員移送法辦。

法官調查,王員曾數次竊盜警察同仁的財物,2012年第1次時獲緩起訴,去年4月又偷竊同仁放在警用機車的皮夾現金1000多元和悠遊卡,被判拘役30天,還被調職至警備隊,卻又再次侵占民眾拾得物,法官予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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