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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情丟軍職! 空軍士官興訟保飯碗 法院認軍方解職程序有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軍方兩次表決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駁回國防部上訴,全案確定。(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軍方兩次表決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駁回國防部上訴,全案確定。(資料照)

    空軍一名劉姓士官2023年與女子在旅館發生婚外性行為,遭軍方記2大過並認定不適服現役,未料劉男提出再審議後,軍方第一次投票未達過半數,竟要求委員重新討論、再次投票,最終翻盤通過退伍;劉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勝訴,國防部不服,提出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軍方兩次表決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駁回國防部上訴,全案確定。

    原任職空軍戰管聯隊的劉姓士官於2023年4月15日與一名相約在永和區的旅館發生婚外情性行為,事情被軍方知悉以後展開調查並發現屬實,於同年5月19日核定2大過,戰管聯隊於5月23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認定劉男不適服現役。

    然而,劉男提出再審議,戰管聯隊於6月6日再次召開人事會議,並行記名投票,當時包含主席共6名委員出席,投票結果為3票同意、2票不同意,另有1名委員未投票,未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然而,承辦單位竟當場表示,6名委員過半數應為4票,建議委員重新思考後接續投票,主席也要求委員針對單位幹部提報及會議資料重新思考,最後進行第二次投票,結果變成4票同意、1票不同意,通過劉男不適服現役決議。國防部隨後於同年6月14日核定劉男退伍。

    劉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軍方程序違法,撤銷訴願決定及退伍處分;國防部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第一次投票未達過半數,應視為尚未形成決議,因此主席要求委員釐清意見後重新投票,屬於適當的議事程序調整,並無違法。

    合議庭認為,依照相關考評規定,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對於是否同意軍士官不適服現役,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決議標準;若未達過半數,即代表議案未通過,也就是不同意不適服現役,並非同意與不同意都必須達到過半數才算形成決議。

    合議庭指出,軍方第一次投票已經出現3票同意、2票不同意的結果,既然沒有達到過半數同意,也沒有同意與不同意票數相同的情形,主席就應依照表決結果宣示決議,不得為了取得特定結果而任意要求重新投票。

    合議庭審酌,軍方在第一次投票結果未達過半數後,未依法宣示決議,反而要求委員重新討論及投票,導致原本未通過的議案翻盤,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也使再審議制度流於形式,形同形塑有利於特定人的表決結果,故駁回國防部的上訴,撤銷原處分,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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