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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生未抓緊拉環 公車轉彎摔倒害女乘客受傷...慘了

    基隆地院判葉少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1萬餘元;公車司機與基隆市公車處免賠。(資料照)

    基隆地院判葉少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1萬餘元;公車司機與基隆市公車處免賠。(資料照)

    搭乘公車務必抓緊拉環!基隆市葉姓高中生搭乘公車時未握緊拉環,公車轉彎時失去平衡向後跌倒,撞及坐在座位上的翁姓婦人。翁婦腦震盪、下背挫傷及坐骨神經痛,提告求償包括醫療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共50萬餘元。基隆地院認定葉少未握緊拉環,跌倒撞及翁婦,確有過失,判葉少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1萬餘元;公車司機與基隆市公車處免賠。

    翁婦控訴,去年7月15日中午,她與葉姓高中生一起搭乘基隆市政府公車處103號路線公車,行經一處轉彎時,葉少突然向後摔倒,撞及當時坐在椅子上的她;事後,她到醫院就診,診斷出腦震盪後症候群,並陸續出現下背挫傷、坐骨神經痛等症狀,遂提告向葉少及其父母、司機與公車處連帶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共50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葉少解釋,他當時有抓手環,因為手滑跌倒,先撞到公車扶手後,才躺在翁婦腳上;當時翁婦意識清楚,並未就醫;葉少的父母則說,翁婦於事發多日後就診,診斷出的下背、坐骨神經等症狀,應是翁婦本身年紀與長期從事清潔工作所致。公車處則表示,駕駛並無急煞或違規,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法官審理認為,乘客搭車本應握緊手環,葉少失手跌倒撞傷他人確有過失,父母應負連帶責任。但勘驗警員報告與診斷紀錄,翁婦事發當天無明顯外傷且自行離開,事故後僅「疑似腦震盪後症候群」與碰撞具因果關係;其餘下背與坐骨神經等病症,無法證明與碰撞有關,且未提出需休養13個月的證明。法官考量,翁婦於事發後,精神受苦不少,加上往返醫院就診與交通費,判葉少與其父母應連帶賠償她1萬1367元;司機因無過失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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