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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員工告公司討3000萬福利金 聲請裁判費打折碰壁

    精金科技182名員工向福委會討3335萬福利金想裁判費,台南地院認福利金非工資,限期補繳32萬裁判費。(記者王捷攝)

    精金科技182名員工向福委會討3335萬福利金想裁判費,台南地院認福利金非工資,限期補繳32萬裁判費。(記者王捷攝)

    精金科技百餘名員工提告公司追討福利金共3335萬餘元,並聲請裁判費打折,台南地方法院認為,依勞動事件法來看,與生計相關的告訴可以免徵2/3裁判費,福利金非工資不得減免,所以10日內補繳32萬4068元裁判費。

    福利金爭議是由精金科技180餘位員工委任律師具名提告,原告陣容龐大,包含多名外籍員工,向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合計3335萬4454元的福利金,員工方認為此案源於職場權益,因此聲請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收2/3的裁判費,希望能降低集體爭取權益的門檻。

    台南地方法院收案審查後發現缺失,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時必須以書狀清楚載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訴訟標的等事項,但員工遞交的起訴狀中,未繳納裁判費,更漏填被告福委會的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居所。

    另外,勞動事件法第12條的立法宗旨,是在減輕勞工打官司的經濟負擔,但只有提告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4類與生計直接相關的案件,才能先免繳3分之2裁判費,起訴只須預付3分之1。若爭執的是福利金等非工資項目,便不符合法定優惠要件,仍須繳裁判費。

    精金科技百位員工的福利金為3335萬44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萬4068元。法官裁定10日內全額補繳,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資訊,逾期未辦即駁回起訴;若對金額核定不服仍可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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