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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酒駕累犯撞死女大生10萬交保 檢不服提出抗告

    被高雄市政府公告酒毒駕及拒測累犯的詹維凱,再度酒駕撞死女大生。(取自高雄市政府公告,記者葉永騫翻攝)

    被高雄市政府公告酒毒駕及拒測累犯的詹維凱,再度酒駕撞死女大生。(取自高雄市政府公告,記者葉永騫翻攝)

    屏東地檢署昨(3日)偵辦酒駕累犯詹維凱撞死女大生案,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屏東地方法院深夜裁定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屏檢認為,原裁定認事用法存有重大違誤,裁量顯失比例原則,今日依法向法院提起抗告。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賴帝安偵辦該案,相驗後認詹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10年內曾犯同條經法院判決確定、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犯嫌重大,且係重罪,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後,法院裁定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主要理由認被告雖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然依比例原則認無羈押必要,另以檢方提出前案紀錄與本案情節不同,難認有反覆實施之虞。

    屏檢今天提出抗告,認為詹男有反覆實施風險,詹男113年酒駕遭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115年6月25日、115年7月2日均名列高雄市酒(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名單,短時間內多次飲酒駕車,酒駕情節益趨嚴重,這次酒駕導致女大生當場身亡。該案的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累犯要加重其刑,且有逃亡之虞,僅命10萬交保形同虛設。

    此外,詹男於案發後留在現場表明駕駛身分,僅屬事後量刑得否減輕之參考,並不足以消弭日後面臨重刑審判時畏罪潛逃的高度風險,該案造成年輕生命殞落、家庭破碎,原裁定一邊宣稱審酌法益受損程度,另一邊卻以等同輕微財產犯罪的保金放行,裁量顯失權衡,因而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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