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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3年收回扣360萬!復興前區長二審維持12年 白手套改緩刑3年

    桃園市復興區無黨籍前區長曾志湘收賄360萬,二審維持12年。(資料照,記者余瑞仁翻攝)

    桃園市復興區無黨籍前區長曾志湘收賄360萬,二審維持12年。(資料照,記者余瑞仁翻攝)

    桃園市復興區無黨籍前區長曾志湘任內,任內連續三年透過公所總務蔡幸蓁收賄360萬元,桃園地院判曾志湘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蔡幸蓁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判曾志湘維持12年徒刑,蔡幸蓁改判緩刑3年,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行賄廠商吳淳洋、蔡幸蓁均坦承犯行,曾志湘辯稱未向吳收取回扣,也沒有請蔡擔任白手套;法官勾稽證人及同案被告證詞,並比對卷內現金日記帳、通訊軟體對話等書證,認定蔡幸蓁受曾志湘所託,於2016年至2018年間,連續3年於每年農曆年前,分別出面收受吳淳洋所交付以前年度採購金額的3%計算,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10%之原則計算出的款項,以現金轉交曾志湘,曾的辯解不足採。

    蔡女另於2021、2022年擔任復興區三民里里幹事期間,辦理環保志工服裝及活動採購案時,涉取得虛報、浮報採購項目與價格的報價單及收據請款,牟利3萬5000元。

    桃園地院認為,曾志湘案發時為復興區長,所為敗壞官箴,有負人民期望,又始終否認犯行,並試圖將犯行推諉他人,未見絲毫反省,犯後態度惡劣;吳淳洋為民間廠商,未思以正途取得標案,竟利用行賄破壞政府招標、採購公正性,所為亦無可取,但於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蔡幸蓁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所為亦無可取,但偵查及審理均坦承不諱,配合檢警偵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認定已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判處曾志湘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蔡幸蓁2年徒刑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行賄廠商吳淳洋1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

    曾志湘、蔡幸蓁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判處曾志湘維持12年徒刑,蔡幸蓁改判緩刑3年,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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