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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出差外遇生2子!渣夫病逝小三一家鳩佔鵲巢 法院替原配討房

    婚外情示意圖。(情境照)

    婚外情示意圖。(情境照)

    丈夫趁出差偷吃還生下2子,回國以後更爆發產權糾紛!小花與丈夫小文結婚後共同買房、出資加蓋頂樓,沒想到小文離婚後仍住在頂樓,甚至讓小三阿梅及2名兒子入住。直到小文病逝,阿梅一家仍拒絕搬離,小花決定提告討房。士林地院認定頂樓也在當年贈與範圍內,判阿梅一家遷讓房屋,每月還須支付5288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花與小文於民國67年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台北市一處5樓房屋,並約定登記在小文名下,夫妻倆也共同出資加蓋頂樓建物。不料,小文在中國出差期間認識阿梅,兩人發展婚外情,還生下2名兒子。

    小文對小花感到愧疚,於是在民國95年1月19日與小花簽訂協議書,同意將名下5樓房屋及坐落土地移轉給小花,並負責清償房貸,之後於96年7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2人最後也於民國103年結束婚姻;但是小文仍持續住在頂樓,並向小花表示希望能承租此處。

    後續阿梅以及2位兒子也住進了頂樓,而小文因為罹患癌症而無力繼續支付房租,並和小花承諾待次子成年便會搬離,小花也因動了惻隱之心表示同意,但是小文民國111年離世以後,阿梅一家卻拒絕搬離,一住就住了3年之久,小花不堪其擾,以請求遷讓房屋為由向阿梅一家提起民事訴訟。

    阿梅辯稱,小文當年只將5樓房屋贈與小花,並未包含頂樓增建部分,而且頂樓是小文自行加蓋,應屬小文的財產,小文過世後也應由繼承人取得;此外,阿梅認為自己長期負擔頂樓的水電費,足以證明相關權利並非小花所有。

    法官調查發現,頂樓建物雖然設有獨立出入口,內部卻仍有樓梯通往5樓,水電也由5樓接入,當時更沒有獨立的稅籍資料。直到小花出資整修後,頂樓才逐漸形成現今可供居住的格局。法官認為,頂樓建物在當年贈與時雖然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卻不具使用上的獨立性,應屬5樓房屋的附屬物,因此也在贈與範圍內。

    法官指出,小花當年花費172萬餘元整修頂樓,若頂樓根本不在贈與範圍內,實難以解釋她為何願意投入如此高額的整修費用。此外,證人也證稱曾聽聞小文向小花支付頂樓租金,相關證詞可佐證小文後來確實是向小花承租頂樓,而非仍以所有權人身分自行使用。至於阿梅主張自己繳納水電費一事,法官認為,實際居住者負擔水電費本屬合理,不能因此認定她取得建物的處分權。

    法官認定,小花才是頂樓增建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人,阿梅及2名兒子並無合法占有房屋的權源,繼續居住已使小花受有損害。因此,法院判決3人須將頂樓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小花,並自今年2月20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每月給付5288元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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