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同仁如廁 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判刑5月、賠償32萬元
台北市環保局大安清潔隊某清潔分隊發生偷拍事件,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市環保局大安清潔隊,某清潔分隊劉姓男清潔隊員,將一台迷你運動攝影機,架設在分隊女廁衛生紙架內偷拍被逮,法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5月確定,一名被偷拍的女清潔隊員,向劉男提告求償190萬元;台北地院判劉男應賠償32萬6430元,二審高等法院今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決金額。
高院指出,被害人仍可上訴,劉男不得上訴。判決指出,劉男於2024年4月2日中午,將一台迷你運動攝影機,藏放架設在分隊女廁第一隔間的衛生紙架處,並開啟攝錄影功能,欲拍攝前往如廁女性同仁的身體隱私部位。被害女清潔員下午1點多進入該廁所,被錄得下半身隱私部位的性影像,抽衛生紙時才發現有攝影機。
女分隊長於檢方偵查時作證指出,案發當天被害人跑來說,她在如廁時發現衛生紙處有黑黑的東西,2女隨即一同前往維持現場狀態,看到攝影機亮著藍燈,隨即封鎖廁所準備報警;劉男聽聞此事,立刻衝進廁所將攝影機拿走,說要檢視裡面有沒有影像,但未表明攝影機是他的,分隊長就對劉男心存懷疑。
警方到場後,分隊長向警方表達可能是劉男所為,調閱監視器發現,劉男在警方到達前,有趁機破壞攝影機鏡頭的行為。劉男事後向分隊長坦承是他的,央請她其不要往上通報,她要求劉男向被害人道歉並前往警局投案。
被害人提告求償,主張她因此事而無法信任公共場所的如廁空間,不敢外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疾患,以致無法工作,在家休養好幾個月,損失無法工作的薪資87萬多元,以及醫療費2萬6430元,並請求慰撫金100萬元,共求償190萬餘元。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醫藥費應賠償,慰撫金以30萬為宜,但被害人休養期間仍領全薪,沒有工作損失,判劉男應賠償32萬6430元。兩造都不服,上訴二審,被害人並追加求償一審期間的不能工作損失23萬多元。
高等法院今判決,認為一審判決的金額認定沒有問題,慰撫金也經衡量雙方經濟能力、侵權造成的損害程度等,沒有疑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劉男應賠償32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