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骨私吞陪葬金飾變賣!4繼承人提告追討13萬「這原因」卡關
4名繼承人提告向陳女追討遺產變賣約13萬元款項;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因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限期15日內補正,否則將直接駁回訴訟。(記者廖雪茹攝)
新竹一名吳姓婦人過世後配戴一批金飾下葬,家族在撿骨時將金飾交由陳姓女子暫管,不料陳女竟私自將黃金變賣並獨吞所得,4名繼承人怒而提告追討約13萬元款項;不過,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因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限期15日內補正,否則將直接駁回訴訟。
裁定指出,吳婦在1997年安葬時,配戴黃金耳環、戒指及手鍊(重約56.25公克),2022年12月撿骨後,該批陪葬金飾交由陳女暫保管,沒想到陳女未經授權擅自出售並侵吞價款,4名繼承人依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按個人應繼分聲明陳女應給付2萬1125元至6萬3375元不等。
但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後指出,變賣陪葬金飾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屬於遺產的變形,依法應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查,吳婦的遺產繼承人除了兩造外,還包含其他已故子嗣及配偶的法定繼承人。
法官說明,公同共有人行使權利,必須取得除被告外「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或一同起訴。由於原告起訴時未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因此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證明或聲請追加原告,逾期將依法駁回其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