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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歲老母求扶養!長女控「從小拋家」聲請免除 證人逆轉還清白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審酌雙方及證人陳述、工作紀錄等,認為長女並無法證明母親未盡扶養責任,裁定女兒每月須付1萬2500元。(記者廖雪茹攝)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審酌雙方及證人陳述、工作紀錄等,認為長女並無法證明母親未盡扶養責任,裁定女兒每月須付1萬2500元。(記者廖雪茹攝)

    新竹市一名80歲婦人因年邁無力謀生,每月僅靠3000元老人津貼過活,向法院請求60歲長女給付扶養費;女兒則控母親沉迷賭博、外遇離家,害她14歲就得打工,反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審酌雙方及證人陳述、工作紀錄等,認為長女並無法證明母親未盡扶養責任,裁定每月須付1萬2500元扶養費。

    新竹地院民事裁定指出,這名婦人與丈夫婚後育有1子2女,丈夫原從事跑船工作,婦人照顧子女並做洋裁貼補家用。丈夫後離職工作不穩,全家從屏東搬到新竹,由丈夫的母親協助照料孩子。婦人自1974年起赴台北工作,1979年再赴日本擔任廚工,定期寄錢回家及返家探視。

    婦人主張,自己目前因雙腿患疾、行走不便,且無財產與工作能力,每月僅靠3000元老人津貼過活,難以支應新竹市的生活開銷與租金,因此向法院請求唯一撫養親屬、60歲長女按月給付扶養費。

    女兒則控訴,母親自她幼年長年流連賭場沉迷於賭博或未在家、甚至因外遇而離家到台北定居,未曾盡到母職,父親中風後母親也未曾照顧,害她14歲就被迫打工自立,因此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女兒的同學及鄰居也出庭證稱,求學期間從未見過其母親,連重大節慶也未曾見到。

    不過,婦人的妹妹及表弟出庭證述表示,當時婦人因家庭經濟困頓、丈夫中風失去工作能力,才不得不遠赴台北甚至日本工作打拚賺錢,且工作期間定期將薪水寄回或親自帶回新竹交給家人撫養子女。

    新竹地院家事法庭審理後認為,婦人當年離家係出於外出謀生、養家負擔家計的正當理由,並非無故拋棄子女;加上長女雖於未成年時有工作紀錄,但多為短期且薪資微薄,若無母親寄錢補貼,根本無法維持一家四口生活,因此認定長女主張「未受扶養」與事實不符,裁定駁回長女免除扶養義務的反聲請。

    法官考量母親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且有醫療需求,佐以新竹市最低生活費與消費支出標準,裁定長女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母親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母親1萬2500元扶養費。且為保障老母權益,法官更諭知若遲誤一期未給付,其後12期費用將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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