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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當「隱形麥克風」罵鄰居 男辯「沒錄到臉」上訴遭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劉男「隱身於自家中卻以擴音器對著社區馬路廣播之特殊習性」,稱監視器未錄到發話者純屬卸責之詞,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記者廖雪茹攝)

    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劉男「隱身於自家中卻以擴音器對著社區馬路廣播之特殊習性」,稱監視器未錄到發話者純屬卸責之詞,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記者廖雪茹攝)

    劉姓男子與羅姓鄰居2人長期不睦,在自家安裝附帶廣播功能的監視器,躲在室內透過擴音器向社區馬路播放「傻包」、「家族祖訓隨地大小便」等極具辱罵性言詞,羅姓鄰居不滿名譽受損提告,一審判劉男需賠償兩人共15萬元,劉男不服提出上訴,辯稱監視器畫面沒錄到他的臉;但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其「隱身於自家中卻以擴音器對著社區馬路廣播之特殊習性」,純屬卸責之詞,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劉男在自家門口設置3支監視器,並具有對外廣播功能。2024年4月間,劉男透過擴音器在大街上播放長達7分鐘的辱罵言詞,內容包含含有「傻包」、「手指插洞洞」、「偷吃被離婚」、「在公園帶不同男人」、「隨地大小便是家族祖訓」等多項不堪入耳、踐踏人格的用語。

    劉男上訴主張,影片沒有錄到發話者本尊,屬於私人間閒聊宣洩且未指名道姓;更辯稱羅姓鄰居案發當時根本不在場,請求廢棄原判。

    合議庭審理時指出,證人先前曾證述行經該處時,常聽到劉男住家監視器傳出「就是他!」或「我們法院見」等廣播聲;加上刑事案件勘驗影片顯示,劉男確實有躲在室內利用廣播與對方互嗆的習慣。法官認定劉男確實利用廣播廣播辱罵鄰居,且言論已達使不特定第三人聽聞並貶損被害人社會評價的程度,即使受害者當時不在現場也構成侵害名譽權。

    法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與侵權情節後,認定原審判處劉男應分別賠償羅姓鄰居2人6萬、9萬共15萬元金額,認適用法無違誤,判決上訴駁回,劉男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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