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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建拆除後寄3千賄款想省4萬元罰鍰 老翁認罪付8萬元換緩起訴

    檢察官偵訊後,考量楊翁承認犯行且無前科,予以緩起訴處分,但須支付公庫8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檢察官偵訊後,考量楊翁承認犯行且無前科,予以緩起訴處分,但須支付公庫8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台北市一名72歲楊姓老翁因違規在住所3、4樓的梯間裝設門扇,去年7月24日收到建管處的限期改善通知單。楊翁將門扇拆除後,連同照片、陳述意見書及3千元的賄款,寄給承辦人,想換取免繳罰鍰。承辦人員收件時發現現金,通報政風室偵辦。檢察官偵訊後,考量楊翁承認犯行且無前科,予以緩起訴處分,但須支付公庫8萬元。

    檢廉調查,楊姓老翁收到限改通知單後,在規定期限內將門扇拆除,但將面臨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楊翁便在寄回拆除照片及陳述意見書時,在信件中塞入3千元現金,想要換取免罰。

    張姓工程員打開信封後,發現裡面居然裝有3千元現金,便向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政風室通報,並移送廉政署偵辦。

    廉政官詢問時,楊翁承認自己為了免繳罰單,才會寄現金給承辦人員,希望換取免繳罰單。廉政署認定楊翁行為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行賄罪,依法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偵訊後,考量楊翁已坦承犯行,深感悔悟,所犯行為危害非鉅,且無前科紀錄,故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須支付公庫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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