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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車手收取苗栗遭詐男420萬 判刑2年2個月沒收所得

    女車手判刑2年2個月沒收所得。(資料照)

    女車手判刑2年2個月沒收所得。(資料照)

    一名林姓女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去年間前往苗栗後龍鎮一名被害男子住處,佩戴偽造的證券公司工作證假冒投資專員,與男子面交收取高達420萬元的現金,事後分得2000元報酬,林女後來被逮。苗栗地院審理後,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林女有期徒刑2年2個月,扣案犯罪所得2000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林女所屬詐騙集團於去年2月間以LINE暱稱「夏詠晴」、「泓順證券」聯繫被害人,假借投資股票可獲得高額利潤為由設局詐騙,被害男子信以為真,林女接獲集團上手指示,先至便利商店列印偽造的「泓順投資公司」工作證及理財存款憑據,隨後前往男子住處取款並交付假憑據,事後將面交所得420萬元現金放置於指定汽車下方交由接應共犯取走。

    林女遭逮捕後於偵審期間坦承犯行;法官審酌,林女因找工作誤入歧途,在詐團中擔任面交車手,造成被害人高達420萬元之嚴重損害且尚未賠償;考量其偵審中均自白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全案可上訴。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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