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史上最大弊案二審翻盤!王令麟、獄官蘇清俊無罪 高院判決理由出爐
台北監獄等監所官員11年前爆發貪瀆弊案,前綠島監獄典獄長蘇清俊等獄官任職台北監獄時,被控收賄暗助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在獄中批公司公文,王令麟二審獲判無罪。(資料照)
台北監獄等監所官員11年前爆發貪瀆弊案,前綠島監獄典獄長蘇清俊等獄官任職台北監獄時,被控收賄暗助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在獄中批公司公文,一審將蘇清俊判刑16年、王令麟判刑2年2月,二審今宣判大逆轉全無罪。高等法院發言人林怡秀說明,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間收受或交付的財物、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間具對價關係,因此改判蘇清俊、王令麟等人均無罪。
高院說明,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原則,檢察官負有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必須提出足以使法院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若證據不足以形成有罪確信,就不能作出不利被告的認定。
高院表示,本案爭點在於,檢方提出的證據能否證明被告間收受或交付的財物、不正利益,與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的特定職務行為間,具有《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
合議庭審酌全案證據後認為,卷內資料雖顯示部分被告間有請託、餽贈、訊息傳遞或關說處理等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但檢方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相關財物或利益,與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間存在刑事賄賂犯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
高院指出,所謂「職務影響力」,仍須來自公務員的法定職務,或與職務具有密切關聯的實質影響力;若影響力僅來自私人交情、人脈網絡或同僚關係,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的職務行為。
高院合議庭認定,檢方所提出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明被告間具有行賄、收賄犯罪所必要的對價合意,因此撤銷蘇清俊等7人有罪部分,均改判無罪。本案檢察官就原審諭知吳載威、柯書宇、吳佩瑜無罪部分,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提起上訴;被告部分則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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