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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工地電纜卻謊稱友人是共犯 刺青還清白、男犯偽證罪判刑4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詹男觸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詹男觸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記者吳昇儒攝)

    男子詹億笙2023年7月22日深夜夥同友人,前往基隆市成功國小的工地偷走多綑電纜線,被警方逮時卻一直謊稱是有刺青的温姓友人是共犯,害其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時,查出陪同詹男行竊者並無刺青,判温男無罪,詹男才承認做偽證。檢察官則認定,詹男已涉犯偽證罪,將他起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處詹男4月徒刑。

    檢方調查,詹男準備前往成功國小工地行竊之前,先向朋友租借車輛,接著帶友人一同前往。竊盜案件曝光後,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案發現場除了頭戴黑帽的詹男外,另外還有一名手臂沒有刺青的男子涉案,詢問詹男對方身分。詹男卻咬出温姓男子是共犯,且偵辦期間,出借車輛的友人也稱自己跟温男也熟識,但已忘記租車當時温男是否在場。

    法官審理該案時,確認詹男確實有前往工地行竊,雖他一口咬定同行的友人就是温男,但調閱監視器卻發現,行竊共犯手部並無刺青,反觀被控訴為同夥的温男整隻手臂均被刺青包覆,且兩者身形體態完全不同,故判處温男無罪,詹男則觸犯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該案審結後,檢察官認定,詹男有作偽證之嫌,依法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偽證案時,認為在審理竊盜案件時,詹男以證人身分指控温男涉案,對於案情進行虛偽陳述,已經危害國家司法審判正確性,並耗費司法資源及妨害真實發現;詹男更在判決確定後才改口承認犯行,並不符合自首要件,故依觸犯偽證罪,判處詹男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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