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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男無照毒駕撞死自行車騎士 國民法官重判11年半

    桃園男無照毒駕撞死自行車騎士 國民法官判處11年6月徒刑。(資料照)

    桃園男無照毒駕撞死自行車騎士 國民法官判處11年6月徒刑。(資料照)

    27歲林姓男子有多項前科且曾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被判有罪確定,2024年10月9日晚間11點46分,他又於桃園市蘆竹區無照、毒駕撞死楊姓自行車騎士,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23)日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林男11年6月有期徒刑。

    林男施用毒品後駕駛不知情的鄭姓友人車輛上路,沿蘆竹區大竹路往南青路方向行駛時,因毒品影響注意力、反應力及控制力,先撞上前方楊姓自行車騎士,再撞上路旁停放的轎車,騎士送醫搶救延至隔天凌晨不治,林男經尿液採驗檢出依托咪酯等毒品反應。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林男於案發後經尿檢有毒品反應,且當晚11點多、事故發生前,曾自後追撞其他人車輛,隨後於11點46分撞擊楊姓自行車騎士,也未馬上停車,繼續往前行駛約75公尺,因撞到路邊車輛才停下,接連事故顯示駕車狀態已有異常,因此認為林男確有施用毒品後駕車的行為,但他留在現場符合自首減刑規定。

    審酌林男僅因貪圖方便毒駕、惡性非輕,犯罪時也沒有受到任何刺激,又因未注意車前狀況,駕車自後撞擊前方楊姓自行車騎士致死,且被害人毫無肇責,足認林男犯罪手段及違反義務程度均屬嚴重,更造成被害人家屬頓失至親,天人永隔傷痛,也嚴重漠視公眾往來安全。

    另審酌林男犯後始終否認毒駕行為,僅坦承過失致死,且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達任何歉意,遑論有何實質彌補作為,而在本案前已有數次無照上路被查緝的紀錄,以及其智識程度、從事模板工等情狀,皆無特別可從輕或值得同情的背景,並參酌檢察官、訴訟參與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被告及辯護人等人關於量刑意見,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11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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