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獨決掀爭2-2》張俊傑交保讓北檢「無從抗告」 大法官當年早有歧見
大法官2008年作成釋字第639號,認定受命法官可依合議庭授權,一人作成羈押處分;不服者雖僅能向原法院聲請撤銷、不得向上級法院抗告,仍屬合憲。(資料照)
高金素梅「大帳房」張俊傑由受命法官一人諭知1000萬元交保後潛逃,台北地檢署曾聲請撤銷遭台北地方法院另組合議庭駁回後,無從再向高等法院抗告。本報檢視釋字第639號發現,同為羈押、交保決定,由受命法官單獨作成,不服者只能向同一法院聲請救濟;由3名法官合議庭作成,卻可向上級法院抗告。多數大法官雖認定制度合憲,但解釋作成時,內部即出現歧見。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若由合議庭對羈押或交保作成「裁定」,檢方不服,原則上可循抗告程序交由上級法院審查;若由受命法官一人作成,法律上則屬「處分」,不服者須先向受命法官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法院就此作成裁定後,原則上不得再向上級法院抗告。
張俊傑案即循後一程序處理。受命法官6月決定張以1000萬元交保,並施以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及定期報到;北檢認為張具有高度逃亡及勾串可能,向北院聲請撤銷原處分,經另組合議庭審查後駁回。至此,檢方已無法再將張是否應繼續羈押的爭議,交由高等法院審查。
本報調查,這項因決定方式不同而產生的救濟差異,過去即曾進入大法官審查。大法官2008年作成釋字第639號,認為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依合議庭授權行使審判權,可以一人作成羈押處分;不服者雖僅能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無法向上級法院抗告,但考量訴訟迅速、訴訟經濟及審級制度等因素,仍未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
不過,林子儀大法官當時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指出兩種決定雖然名稱不同,實質上都是法院決定被告是否羈押,後續能否向上級法院抗告,卻取決於「由誰作成」。受命法官一人作成的「處分」,只能由同一法院另組法官審查;合議庭作成的「裁定」,則可向上級法院抗告。
林子儀認為,羈押決定究竟由受命法官或合議庭作成,屬法院內部分工,當事人無從選擇,卻會直接影響能否向上級法院尋求救濟;若僅因作成決定的法官人數不同,便使同一羈押爭議受到不同審級保障,恐不符合平等原則及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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