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送終權」算違法!弟瞞母死訊火化判賠
弟隱匿母親死訊火速出殯,害同棟樓哥哥無法送終。法院認定剝奪悼念盡孝之人格權屬侵權,判弟賠償10萬元。(記者王捷攝)
遺體並非單純財產,剝奪子女送終盡孝的權利可能會侵權。同住同棟大樓的陳姓男子,不滿胞弟隱匿母親死訊並擅自火化出殯,讓他抱憾終身而提告求償,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胞弟剝奪送終權,判賠10萬元。
陳男主張,母親在去年底過世,胞弟身為主要照顧者卻刻意隱瞞死訊,在短短4天後就將母親遺體火化並安奉骨灰,完全沒有通知他參與告別式或身後事,因無法見母親最後一面為其送終而夜夜難眠、抱憾終身,精神遭受嚴重打擊,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侵害人格法益規定,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54萬元。
胞弟則抗辯,家人長年斷絕往來,哥哥未曾照料母親與分擔扶養費;哥哥去年底短暫回台早已知悉母親病況,在台期間卻無作為也不聞不問,自應承擔後果,況且現行法令並無規定報喪義務,兄弟間亦無契約約定,求償根本毫無依據。陳男對此反駁,當時返台因感冒在醫院檢查,為避免傳染給抵抗力差的母親才未前往探視。
法官指出,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規定,是在講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或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應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判提到,子女悼念、追思父母是人性尊嚴的自我實現,死者為大,通知至親送終本屬社會風俗與人倫道德。審酌兩造同住一棟大樓4樓與7樓,弟弟大可透過管理員或投遞信件通知,卻因私怨隱瞞,審酌雙方資力及痛苦程度後,判賠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