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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獵槍恫嚇竟真開槍!子彈射穿女友身後窗戶 苗栗男判刑5年半

    高男持獵槍朝女友身後窗戶開槍,苗栗地院判5年6月。(資料照)

    高男持獵槍朝女友身後窗戶開槍,苗栗地院判5年6月。(資料照)

    苗栗高姓男子酒後細故與同居女友起爭執,竟持獵槍恫嚇「妳要死了」,並朝女友身後的工寮窗戶開了一槍,嚇壞女友及在場的姪女。高男被警方逮捕送辦,苗栗地院判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3萬元。

    判決指出,高男於今年4月14日晚間7點多,酒後因細故與女友發生爭執,取出獵槍站在工寮大門外,對坐在工寮內椅子上的女友嗆聲「妳要死了」,接著朝女友身後的工寮窗戶開槍。

    高男的行徑不僅讓女友飽受驚嚇,當時工寮內還有女友的姪女,見狀也嚇得打110求救。警方獲報到場,並查出高男所持獵槍未經登記核准,將高男逮捕送辦。

    高男坦承非法持有獵槍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但辯稱,他只有持獵槍恐嚇女友,沒有對女友說「妳要死了」,而是用原住民語說「妳是小狗」,是女友聽錯了,且他當時沒有開槍射擊。

    但法官依據高男女友及姪女於警詢時的證述,以及警方在案發現場工寮採證,所得已擊發喜得釘彈殼1顆等事證,認高男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高男明知犯案所用獵槍具殺傷力,為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管制物品,竟漠視法令對原住民狩獵文化的尊重及持有槍枝的禁制,於原住民文化或生活工具範圍外使用槍枝,並持槍在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射擊,用以恫嚇告訴人,所為應予嚴厲譴責。

    法官認高男犯持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獵槍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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