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滿瓦斯還吸喪屍煙彈撞車只判10月 彰檢今上訴
江男毒駕滿載瓦斯桶,撞上路邊的車子。(民眾提供)
發生在今年5月,彰化員林39歲江姓瓦斯工,毒駕載運瓦斯桶,撞上路旁轎車,彰化地院日前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10月。彰化地檢署認為法官未考量江男犯案時滿載瓦斯桶,且體內依托咪酯濃度高達343ng/mL,實際肇事、危害道路安全程度明顯,量刑應更重,今(10)日依法提起上訴。
江男今年5月30日上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再以電子煙吸食依托咪酯後,載運瓦斯桶的小貨車行經員林市萬年路時,因毒駕偏移車道,失控撞擊路旁自小客車。警方到場時,他被指呈現恍神、疑似「斷片」狀態,現場並扣得電子煙加熱器、依托咪酯煙彈及煙油,尿液檢驗則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濃度均逾標準。
檢方指出,原審量刑未充分納入「瓦斯桶」這項高度危險物品因素,且江男施用的依托咪酯濃度高達343ng/mL,毒駕後又已發生碰撞,顯示他主觀上無視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客觀上造成的公共危險也已具體發生。
檢方認為,綜合毒品濃度、載運危險物品及實際肇事等情節,本案應從「中偏重」角度量刑。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最重可處3年徒刑,彰檢主張應以中度刑、也就是1年6月作為量刑起點,原審卻僅判10月,明顯未達罪責相當,因此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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