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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分不清「ABCD」 家長告校園霸凌烏龍判敗

    校園霸凌案的嫌疑人、證人都用代號ABC,簡易庭沒分清楚,認為家長濫訴告證人,判罰3萬,合議庭認定屬訴外裁判,廢棄發回重審。(記者王捷攝)

    校園霸凌案的嫌疑人、證人都用代號ABC,簡易庭沒分清楚,認為家長濫訴告證人,判罰3萬,合議庭認定屬訴外裁判,廢棄發回重審。(記者王捷攝)

    孩子在校園遭霸凌,家長提告,但校方不能提供個資,導致被告、證人代號都是「ABCD」,簡易庭分不清楚也沒開庭,擅自認為家長告證人,判濫訴罰3萬元,台南地方法院認定重大瑕疵,廢棄原判發回重審。

    ​男童的母親主張,孩子在校遭4名同學踢傷,校方因保護未成年學生,不能提供學生名單,她因此在起訴狀中以A、B、C、D代稱被告,求償9萬2900元。豈料,學校提供的霸凌調查報告中,剛好也使用A、B、C、D來代替「目擊證人」。

    ​柳營簡易庭審理時,沒開庭辯論,也沒讓家長解釋代號的機會,僅憑校方回函稱代號是目擊者,就認定母親告證人,更指控她惡意濫訴,判處3萬元罰鍰。

    ​母親上訴後,南院合議庭認為,母親訴狀已表明提告對象是踢傷孩子的學生,當學校提醒報告中的代號只是證人時,簡易庭法官應要確認身分,但原審未經辯論,做出「訴外裁判」。

    民事訴訟中,有個很重要的觀念,法界俗稱「不告不理原則」,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也就是說,法官只能根據原告在訴狀裡提出的「對象」和「要求」來審理,如果擅自改變或增加原告沒請求的事務,就被稱為「訴外裁判」。

    回頭看這件霸凌案,母親是要告「踢人的學生」,並沒有要告「證人」,但簡易庭的法官卻擅自以家長要告證人,做出濫訴裁罰判決,違反民訟法規範。

    ​二審合議庭強調,原審的訴外判決有重大瑕疵,廢棄原判決,發回柳營簡易庭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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