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公局長李泰明圖利329萬 判囚4年定讞啟動防逃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前局長李泰明、拓建工程處前處長洪明鑑,被控於18年前任內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交流道工程時,圖利營造業者329萬多元,一審一度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經3度撤銷更審、纏訟14年,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8月依速審法規定減刑,判李泰明4年、洪明鑑3年6月徒刑;被告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2008年李泰明、洪明鑑等人,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依照陳姓、蘇姓營造業者安排的不實陳情,未經評估分析,就將擋土牆工程改採靜壓植樁工法施工,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減價分包,圖利業者329萬1385元。新北地檢署2012年依主管事務圖利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罪證不足,判決李、洪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李6年,洪5年6月徒刑。之後最高法院3度撤銷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8月仍認定,李泰明、洪明鑑觸犯圖利罪,審酌全案已纏訟14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改判李泰明4年徒刑,洪明鑑3年6月徒刑,另有多名被告亦判刑。
案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更三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之處,量刑亦妥適,駁回上訴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