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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修法後仍有漏洞!憲法法庭促再修法補「兒少性影像犯罪」法規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右)開記者會說明「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記者楊心慧攝)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右)開記者會說明「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記者楊心慧攝)

    憲法法庭今天對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舊《刑法》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聲請釋憲的11名被害人終局裁定全數廢棄,發回法院重新審理,但其餘案件卻不涵蓋在內。同時憲法法庭也指出,現行《刑法》第80條第3項未涵蓋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等性剝削犯罪,建議儘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小時候遭性侵,長大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超過刑法舊法20年追訴權時效,加害者獲不起訴處分,本次受害者聲請釋憲有11人、共13件聲請案。

    憲法法庭今天認定舊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未考量兒少被害人通常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過度限制被害人尋求刑事司法救濟的權利,宣告修法前的規定違憲並失效,涉及的11名被害者終局裁定全部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立法院今年7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改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也適用修正後規定。不過新法並不適用修法前已逾時效的這些受害者,因此受害者們僅能透過釋憲救濟。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說明,關於妨害性自主罪部分,立法院已增訂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明定在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同條第1項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但此次修法並未及於關於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之性剝削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相關機關仍應依本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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