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噁!母親同居人是狼人 逼捧精液、舔下體稱「鹹鹹的」判4年4月
台中男子阿明(化名)與小芬(化名)為同居男女朋友,阿明卻趁小芬未滿14歲的小女兒小青(化名)假日同住時,以「工作很辛苦犒賞一下」,強行以嘴巴舔下體,甚至要求小青幫他「打手槍」,還要她把精液捧在手上稱「放久了會變透明」,小青直到上大學才向學校反映並報案,一審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判阿明應執行4年4月,上訴二審仍判應執行4年4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明與小芬為同居男女朋友,小芬未滿14歲的女兒小青從2010年起,每逢週末及假日都會到兩人的租屋處同住,不料在小青就讀小五到國一期間,阿明不顧小青反抗,將她強行壓在床上、打開雙腿,強調「工作很辛苦,可不可以犒賞一下」,以嘴巴舔下體,結束後還稱「有點鹹鹹的,你去洗乾淨」,強制猥褻1次得逞。
此外,2014年9月至2017年8月間某時(小青就讀國小5年級至國中1年級期間),在浴室內要求小青幫他打手槍,直至射精在小青手上,還叫她把精液捧在手上稱:「放久了會變透明」,猥褻得逞;之後又有1次,趁機在浴室要求小青幫他打手槍,因剛好有電話,小青的姊姊進入浴室才停止。
台中地院審理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兩次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應執行4年4月,阿明不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阿明坦承從小青幼稚園開始就有跟她一起洗澡,但到了四、五年級就停止,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犯行,強調絕沒有碰觸她的生殖器,也沒有要求小青幫忙打手槍。辯護人並稱,全案僅小青單一指述,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小青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並無明顯瑕疵,且國二時就曾跟母親提及此事,並哭得很傷心,但母親當時認為事情沒有那麼嚴重,因此沒有進一步行動,因阿明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小青和解,也未給予任何賠償,仍判決應執行4年4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