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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鐵司機員竟是偷拍慣犯 農莊廁所裝針孔偷拍如廁連兒童都受害

    台鐵公司楊姓司機員竟是偷拍慣犯。示意圖。(資料照)

    台鐵公司楊姓司機員竟是偷拍慣犯。示意圖。(資料照)

    台鐵公司楊姓司機員竟是偷拍慣犯!去年1月、7月分別在台鐵雙溪車站廁所及桃園復興某農莊廁所放置針孔攝影機偷拍被害人如廁畫面,其中,甚至包含未滿12歲兒童,楊男近日被桃園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1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8月徒刑,可上訴;至於雙溪車站偷拍案已與對方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

    楊男自2015年12月28日起在台鐵公司擔任列車員,2024年7月22日他在桃園市復興區某農莊廁所放置針孔攝影機,當天中午到下午期間有4名被害人遭偷拍如廁畫面,其中有2人還是兒童,被發現後警方循線查獲楊男,並查扣針孔攝影機等證物。

    楊男在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相關證人也指證歷歷,判決指出,楊男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兒童性影像罪,攝錄不同被害人如廁影像,並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其犯行並無不可分離的密切關係,仍應依個別被害人數論罪為當,因此4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至於辯護律師以楊男坦承犯行等理由,請求依刑法規定酌減其刑,並請求宣告緩刑,但法官認為,楊男明知該農莊為供戶外活動的場所,卻在廁所內放置針孔攝影設備,對被害人身心健康發展造成重大影響,客觀上並無可憫恕之情事,自無適用刑法減刑規定。

    審酌楊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偷拍方式攝錄被害人如廁,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及身心健全發展,雖然犯後坦承、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徒刑,但至今未能與4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且受害者包含未滿12歲兒童,難認有緩刑要件,分別依2個拍攝兒童之性影像罪各判處1年4月徒刑,應執行1年6月徒刑;2個無故攝錄他人影像罪各處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

    此外,楊男另被控於2024年1月27日下午6點多,在台鐵雙溪車站員工廁所偷拍1名被害人被發現,因楊男已與對方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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