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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來當清潔員!」大廈管理員拒倒垃圾被開除 提告判決出爐

    陳姓男子提告要求確認與大廈管委會的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工資,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資料照)

    陳姓男子提告要求確認與大廈管委會的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工資,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資料照)

    陳姓男子去年受僱擔任嘉義市某大廈管理員,試用期3個月,3月23日到職上班,因拒絕管理室內清潔,以及其他清潔、倒垃圾工作,強調自己「並非來當清潔員」,管委會3月25日要求他離職,陳男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與大廈管委會確認3月26日之後的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工資。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男確無法勝任工作,管委會解僱合法,然應給付陳男3天薪資與加班費5258元,全案可上訴。

    陳男控訴,去年3月17日受某大廈管委會聘僱為管理員,每月薪資3萬元,試用期3個月,受僱當天就上班4小時,因前管理員上班至3月22日,管委會請他3月23日再來上班,孰料上班3天,3月25日就被管委會要求離職,經申請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陳男發函通知管委會要繼續工作,管委會置之不理,陳認為管委會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要確認2025年3月26日至今年3月25日的僱傭關係存在,請求每月3萬元薪資及遲延利息,及積欠薪資與加班費5758元。

    大廈管委會主張,去年3月17日陳男應徵後與其他管理員閒聊、了解日後工作情形,並非正式上班;陳姓班長告知陳男,管理室內清潔及協助其他倒垃圾、清潔等須由管理員輪流負責,並配合總幹事臨時交辦事項,陳男以「並非來當清潔員」稱無法配合;3月25日住戶遙控器沒電,請陳男幫忙開車道鐵捲門,陳男怒目相視並請住戶自己想辦法,總幹事溝通未果,告知「可能就無法聘用你」,陳男當時曾回隨便,總幹事要交付3000元薪資遭拒收,3月30日另以信件告知解僱,認其請求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無理由。

    嘉院認為,陳男對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管委會終止僱傭契約合法有據,將陳男請求確認去年3月26日至今年3月25日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去年3月26日至今年3月25日的薪資及提繳退休金等駁回,但管委會應給付去年3月23日至3月25日薪資及加班費5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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