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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控中國妻「惡意遺棄」獲准離婚 苗栗地院判兩幼子監護權歸父親

    夫控中國妻「惡意遺棄」獲准離婚,苗栗地院判2幼子監護權歸父親。(資料照)

    夫控中國妻「惡意遺棄」獲准離婚,苗栗地院判2幼子監護權歸父親。(資料照)

    男子阿忠(化名)近期向苗栗地院聲請離婚,阿忠稱中國籍妻子自去年5月出境後,第2天即向他表示不再返台,留下他與一對未成年子女,迄今妻子確實遲遲未歸。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阿忠妻子構成惡意遺棄,判准離婚,2名年幼子女的權利義務由阿忠單獨行使。

    判決書指出,阿忠稱他與妻子自2014年結婚,婚後生下一對未成年子女,其妻也取得我國戶籍,但其妻於去年5月間出境後竟表示「不要回來」,並在中國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如今已經失去聯繫方式,家庭關係形同破裂,因此依「惡意遺棄」規定訴請離婚。

    法官審理時,阿忠妻出境後確實未再入境,且在中國提告離婚屬實,經合法通知仍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法官認為,阿忠妻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同居義務,且顯然無回台與阿忠共同生活意願,已構成惡意遺棄,屬持續狀態,依法應准離婚。

    至於兩名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法院指出,孩子目前與阿忠及其家人同住,由阿忠照顧,經社福機構訪視評估,認定阿忠於親職能力、照顧時間、生活環境與教養規劃等方面均屬適當,判定2名子女權利義務由父親單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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