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289萬 前桃市議員李雲強夫婦二審維持8年10月、8年
前桃園市議員李雲強與妻子孫韻璇(現任桃園市議員,國民黨籍)被控於李擔任議員期間,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289萬餘元。(資料照)
前桃園市議員李雲強與妻子孫韻璇(現任桃園市議員,國民黨籍)被控於李擔任議員期間,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289萬餘元,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桃園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李雲強8年10月,另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孫韻璇8年徒刑。案經上訴,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判處李及妻子8年10月、8年,可上訴。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李雲強稱助理聘書是孫韻璇拿給他簽名,並未注意內容,而孫韻璇直指李雲強都知情,她只負責保管責任。檢方認為兩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從重以貪污治罪條例論罪,2022年偵結起訴。
一審桃院認為,李雲強身為市議員,卻稱與自己息息相關的公費助理聘僱、補助款領取、發放等事宜「碰都沒碰」,全由孫韻璇處理,堪稱毫無悔意;孫雖坦承犯行,但對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犯行仍多有辯解。
桃院審酌李、孫二人犯罪期間非短、所詐得的財物價值非微,犯罪情節堪稱重大,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二罪,判處李雲強有期徒刑7年10月及8年,應執行8年10月徒刑;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二罪,判處孫韻璇有期徒刑7年4月及7年6月,應執行8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李及妻子有期徒刑8年10月及8年,各褫奪公權5年及4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