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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秘政商海外金庫4-4》公司真老闆未必是大股東 持股10%門檻恐成查核死角

    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標準,實質受益人並非只是名義上持有股權或資產者,而是最終擁有或控制客戶,或對法人、信託等法律協議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資料照)

    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標準,實質受益人並非只是名義上持有股權或資產者,而是最終擁有或控制客戶,或對法人、信託等法律協議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資料照)

    台灣現行公司申報制度,要求揭露持股逾10%的主要股東,但真正控制公司、資產或交易的人,未必直接持有大量股份。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羅韋淵於本報專訪中指出,我國現行制度仍未完整涵蓋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實質受益人,境外公司及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也未納入申報,與國際標準仍有落差。

    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標準,實質受益人並非只是名義上持有股權或資產者,而是最終擁有或控制客戶,或對法人、信託等法律協議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

    羅韋淵指出,我國為回應國際對法人透明度的要求,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22條,要求公司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逾10%的股東資訊,並由經濟部委託集保公司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CTP平台)。

    不過,羅韋淵表示,持股比例僅是判斷實質受益人的標準之一,現行制度尚未完整涵蓋對法人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我國法律也欠缺明確的實質受益人定義,與國際規範仍有落差。

    現行申報制度也僅適用於境內登記公司,尚未將與台灣具有充分連結的境外公司納入;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的分公司,也不在申報範圍內。境外公司實質受益人資訊如何蒐集、申報及揭露,仍有待補強。

    修法補實質受益人定義 2030年迎APG國際評鑑

    羅韋淵說,法務部現已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實質受益人定義及跨機關交換資訊依據。依FATF要求,相關資訊必須充分、準確且隨時更新,未來應整合公司登記、金融機構及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掌握的客戶資料,進行交叉比對。

    羅韋淵進一步點出,政府不能只依賴單一公司登記平台,而應結合公司申報資料、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資訊,以及律師、會計師等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掌握的客戶資料,透過多重交叉比對,穿透複雜法人架構。

    在跨境情資方面,我國金融情報中心、即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為艾格蒙聯盟正式會員,可透過國際組織交換境外洗錢情資;司法機關也可藉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警方間情資交換,以及境外業者自願合作等正式或非正式管道,取得境外公司及相關金流資料。

    另台灣預計於2030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5輪相互評鑑現地評鑑,羅韋淵認為,我國仍應持續與FATF標準接軌,補足境外公司實質受益人資訊及信託、公司服務業者的監管缺口,才能強化防堵跨境洗錢的制度與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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