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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丙成遭控揭露性平案學生個資 北檢指「資訊早已公開」不起訴

    教育部前政次、台大教授葉丙成。(資料照)

    教育部前政次、台大教授葉丙成。(資料照)

    前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去年在臉書評論台大性平案,被害學生認為內容揭露姓名、Threads帳號等個資,造成二次傷害,依違反個資法及洩密罪提起告訴。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葉丙成無損害被害人利益意圖,且相關資訊早已公開、非秘密,依法不起訴。

    全案起於葉丙成去年4月在臉書評論台大性平案件,因貼文被質疑揭露被害學生個資,教育部性平會調查認定其行為未違反性平法,但被害學生不服結果,指曾要求刪文卻延宕約1個月,質疑處理程序不公,進而提告。葉丙成去年8月請辭教育部政務次長後,台北市社會局同年12月認定其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保密規定,火速裁處5萬元罰鍰。

    針對葉丙成涉違反個資法部分,不起訴書指出,葉丙成當時因認為被害學生可能有安全疑慮,才主動聯繫台大教授及學務長,了解校方對學生關懷、輔導及危機處理程序。根據台大學務長證述,若學生表達自傷意圖,校方即會啟動關懷及輔導機制,因此葉丙成在確認校方已有相關處理程序後,未再向其他單位進行校安通報,相關行為尚屬合理。

    檢方另認為,被害學生先透過網路發文要求葉丙成回應,葉丙成後續才以臉書發文說明聯繫校方緣由。從貼文前後脈絡觀察,葉丙成主要目的在澄清自己接觸台大教授及學務長的原因,並表達關心學生生命安全的立場,未見對被害學生有不滿或對立情緒,也難認其發文是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或意圖損害被害人權益,因此不構成個資法犯罪。

    至於葉丙成被控涉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檢方表示,該罪須以「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為客體,若資訊在揭露前已非秘密,即不符合洩密罪要件。

    檢方指出,被害學生過去曾以學生代表身分出席台大校務會議,當時會議簽到表已載有其編號及全名,且由本人完成簽到,現場百餘名校方人員及代表均可能閱覽其姓名。此外,被害學生也曾在校務會議中公開陳述自身涉及性平事件及對校方處置的看法,相關事件後續並經媒體報導,因此其身分與涉案資訊在當時已非秘密。

    不起訴書也提到,被害學生過去透過公開Threads帳號發文,該帳號不屬秘密資訊,縱使葉丙成貼文中揭露姓名及Threads帳號,仍與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構成要件不符,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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