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賣帳戶又幫牽線!一審免訴遭打臉
情境照(資料照)
嘉義賴姓男子賣帳戶給詐團,又介紹缺錢的蔡姓友人賣帳戶,一審認屬同一犯罪判決免訴,但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兩者交付時地不同,是兩個獨立犯罪,撤銷免訴發回嘉義地方法院更審。
前年10月,賴男為辦貸款結識詐團成員,對方誆稱賣帳戶可現賺30萬元,他便將提款卡放機車置物箱讓對方取走。恰巧蔡男為修重型機車缺錢,賴男便告知此管道。蔡男隨後將提款卡以埋包方式藏在住處外,密碼則由賴男轉交詐團。兩人的帳戶淪為洗錢工具,致多名民眾受騙。
事後蔡男遭判刑6個月;賴男賣自己帳戶部分遭判3個月確定。針對賴男幫忙牽線部分,檢方另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認為,賴男同時交涉兩人帳戶,交付時間僅隔數小時,且詐騙時間重疊。一審認定賴男是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前案既已判決,本案便直接諭知免訴。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兩人交付地點相距甚遠,行為明顯可切割。台南高分院採信檢方說法,認為賴男先決定賣自己帳戶,事後因蔡男詢問才臨時起意牽線。兩人各自在不同空間交付,且賴男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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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指出,賴男自己賣帳戶與幫忙牽線,侵害的是不同被害人的財產,應分別評價罪責。這兩起行為各自獨立成罪,並非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一審的免訴判決適用法律有誤,因此予以撤銷,交由嘉義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