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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互設對方FACE ID 前男友搬光女友帳戶42萬元

    前男友偷偷進入女友的網路銀行,匯出42萬元至自己帳戶,被判8月徒刑。(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前男友偷偷進入女友的網路銀行,匯出42萬元至自己帳戶,被判8月徒刑。(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一對情侶愛玩手機網路遊戲,雙方手機互設對方的FACE ID解鎖,結果男方竟偷偷登入黃女網路銀行App,把女方的帳戶當作ATM,先後移轉42萬元至自己的帳戶或花用,被女方發現報警,男友因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遭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判決指出,這對男女朋友因時常玩網路遊戲,雙方都會拿對方的手機上網,為了方便,便互加解鎖FACE ID,不料女在於去年11月間,收到10多萬刷卡帳單,另外網路帳戶也查出被匯數十萬元到男方的帳戶下,總計刷卡和轉帳42萬元,女方因此報警。

    法官認為,被告在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以單一犯意於短時間內多次轉帳,侵害同一法益,屬接續犯,論以一罪。考量被告高中畢業,從事木工工作、日薪3000元,需扶養未成年女兒及雙親,已歸還16萬元給告訴人等情狀,從輕量刑。

    關於信用卡部分,檢方起訴男方持女方的信用卡消費逾數十萬元,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罪。惟法院審酌後認定,告訴人證詞前後不一,又被告供稱交往期間兩人互設Face ID、互相告知驗證碼,且告訴人曾購買手機給被告,無法排除獲得授權可能。

    法院強調,被告未經同意轉移前女友資金,欠缺法治觀念,惟犯罪後坦承並部分賠償,家庭負擔較重,量處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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