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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們的回憶!」誘國二女拍愛愛片 20歲男判3年10月

    宜蘭陳姓男子與國二少女發生性行為,並以「這是我們的回憶」誘拍性愛影片,被判刑3年10月。(情境照)

    宜蘭陳姓男子與國二少女發生性行為,並以「這是我們的回憶」誘拍性愛影片,被判刑3年10月。(情境照)

    宜蘭縣20歲陳姓男子結識就讀國中二年級未滿14歲少女小美(化名),雙方發生3次性行為,陳男透過「這是我們的回憶」話術,2度引誘小美拍攝性行為影像。小美及母親事後報警提告,陳男犯下3罪,宜蘭地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判決指出,去年5、6月間,陳姓男子未違反小美意願,分別在小美住處房間、礁溪鄉溫泉民宿合計發生3次性行為,其中有2次,陳男以「這是我們的回憶」當話術,持手機拍攝2人的性交影像。案發後,小美及母親報案提告,全案移送宜蘭地檢署偵查起訴。

    陳男接受調查時坦承犯行,供稱2次拍攝性行為影像時,小美原本不願拍,經他遊說這是2人回憶等語,才獲同意拍攝。案發當時,小美為12歲以上、未滿14歲少女,宜蘭地院合議庭審酌相關事證,認定陳男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

    宜蘭地院合議庭斥責陳男明知小美在案發時是未滿14歲之女子,仍與她發生性行為,戕害當事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審理期間雖表達協議和解意願,但遭少女母親拒絕。

    全案經宜蘭地院審結,陳男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又犯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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