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輪胎前副總胡文埕收回扣623萬 判刑4年定讞
最高法院依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將胡文埕判處4年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623萬8000元定讞。(資料照)
南港輪胎前副總經理胡文埕,在職時負責機器採購業務,卻向廠商收取回扣共623萬餘元,廠商將回扣成本轉嫁至報價單上,造成南港輪胎採購成本損失;最高法院依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將胡文埕判處4年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623萬8000元定讞。
判決指出,2014年南港輪胎前協理陳啟清利用掌管採購權職務的機會,向原料代理商收受5億多元回扣,陳最終被判刑5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定讞;此案爆發後,南港輪胎展開內部清查,發現有多筆設備採購案價格遠高於市價,查出副總經理胡文埕也收回扣。
胡文埕於1976年起至南港輪胎工作,從基層一路至2010年升任執行副總經理,他在陳啟清案爆發後不久,即於2014年初退休。
數家廠商證稱曾支付回扣給胡文埕,其中一家模具公司將回扣成本轉嫁至報價單,其餘廠商則稱是從利潤中分成付給胡。
檢警於2016年12月搜索胡男住處,訊後聲押但法官裁定3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北檢2021年7月起訴胡,其妻獲不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胡文埕為圖私利而違背職務向廠商索取回扣,犯案2年多,致南港輪胎額外支付623萬餘元採購成本,且胡犯後否認並狡辯,態度欠佳,量處4年10月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胡犯罪情節不輕,犯罪期間持續達2年餘,使南港輪胎額外支付623萬多元採購成本,造成公司損害,胡始終否認犯罪,但考量他已與南港輪胎成立民事和解,已給付300萬元,酌減改判4年徒刑。
胡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