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大叔誘索國三少女裸照挨告 頭貼化妝像20歲判無罪
高雄色大叔誘索國三少女裸照挨告。(情境照)
高雄市吳姓男子去年5月於微信認識國中剛畢業的A女,因少女用帶妝容的頭貼,雙方互聊一段時間後,雙方進一步互傳裸照性影像,被少女家屬得知告上法庭,吳男辯稱,不知少女確實年紀,從頭貼看起來像20多歲成年女子,因少女未能提出被告知悉她未成年的相關佐證,判吳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吳男與A女去年5月於通信軟體微信認識,吳去年6月起接續以微信文字及語音訊息,向A女傳送自己裸露的私密照「喜歡嗎」、「我想看看你」、「我要看」、「我要屁股翹高對著我」等訊息,引誘A女自行拍攝並傳送裸露、胸部及自慰過程之性影像予被告,並於6月18日起方開始邀約A女會面。
被少女家屬發現,指控吳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少女警訊時雖證稱,她曾告知被告,她只有17歲,但吳說她頭貼像20幾歲,吳指稱,當時跟A女差不多認識一個月,先前都是單純以微信聊天,當時A女傳給我的都是沒有臉部的裸露照片,沒有傳過她的生活照。
橋頭地院合議庭認為,A女之微信帳戶所使用之頭像,僅拍攝臉部,臉部明顯帶有妝容,如為素不相識或相識程度尚淺之他人,通常難以僅憑衣著、臉部長相等外貌特徵判斷該人之具體年齡,被告辯稱其無法由A女傳送之照片、影片辨識A女為未滿18歲之少年,尚與經驗法則無違。且原告欠缺補強證據,不得僅憑A女之單一證述,即遽入被告於罪,而判被告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