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兵初見面硬上12歲國中少女 賠60萬換緩刑5年
空軍一名郭姓士兵,2025年硬上12歲國中少女,上訴後因和被害人以60萬元和解,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2年,緩刑5年。(記者陳建志攝)
一名空軍志願役士兵,2025年與一群國中少女相約到苗栗一家撞球館聚會,卻趁機邀一名12歲少女(甲女)到車上,詢問「要不要試試看」(性行為),甲女沒回應,郭男仍強行在後座脫掉褲子和她發生性行為,直到同行一名男子發現甲女不見到停車場找人撞見,郭男才趕緊開車離開仍被警方查獲送辦,一審依現役軍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二審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60萬元,撤銷改判2年,緩刑5年。
判決指出,空軍一名2024年2月入伍的志願役郭姓士兵,2025年4月12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4歲的丁女,與丁女相約前往苗栗一家撞球館聚會,當時年僅12歲的甲女也同行,郭男趁機邀甲女到車上聊天,卻在後座問她「要不要試試看(發生性行為),甲女沒有回他,郭男仍強行脫掉甲女褲子,甲女雖出手推他,仍用身體壓住和她發生性行為。
因同行女友人發現甲女不見蹤影,請一名男友人幫忙找人,手機定位發現在附近停車場,前往查看發現郭男在後座壓住甲女,立刻敲窗示意開門,郭男趕緊跳到駕駛座把車開走,後來又折返,因同行友人已經報警當場遭警方查獲,檢察官調查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起訴。
郭男在一審時坦承與甲女發生性行為,但否認知道她未滿14歲,辯稱從談話、穿著與身高,認為她大概在16歲在18歲間,不過甲女表示,聊天時就已告知自己念國一。
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為從兩人事發前互動,和發生性行為時的反應,是否是強制性交有疑義,變更法條依現役軍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郭男承認有與未滿14歲的甲女合意性交,且已與甲女和甲女的法定代理人以60萬元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加上甲女也同意,若符合緩刑要件,同意法院對郭男為緩刑的宣告,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決,依現役軍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改判2年,宣告緩刑5年,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動服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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