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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度偷拍公司女同事如廁 男遭判刑半年還得賠30萬元

    男子前年2度在公司廁所從隔間縫隙,持手機攝錄偷拍女同事如廁之性影像,被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刑半年,被害人另提民事求償50萬元,法院判賠3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男子前年2度在公司廁所從隔間縫隙,持手機攝錄偷拍女同事如廁之性影像,被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刑半年,被害人另提民事求償50萬元,法院判賠3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高雄市王姓男子前年12月,2度在公司廁所內,從隔間縫隙,持手機攝錄偷拍女同事如廁之性影像,被發現報警查獲,王男坦承犯行,自陳與被害女同事並不相識,手機內並無其他被害人,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半年,被害人另提民事求償50萬元,法院判賠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A女主張:被告2024年12月20日13時40分許,在高雄市湖內區某公司廁所內,自廁所隔間縫隙,持手機攝錄原告如廁之性影像。復於同年月23日10時30分許,在同一地點,以相同方式,攝錄原告如廁之性影像。

    A女主張,被告所為侵害原告隱私權,損及原告對工作場所及人性信賴,且因此偷拍事件,原告產生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情緒障礙症,就被告2次行為,各請求25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法院審酌兩造並不相識,且被告經警查獲後,主動將手機交予警方扣押,經數位採證後,於其中發現原告之性影像照片,除原告照片外,並無他人性影像,可見被告未有保存,無將之散布予不特定之人閱覽。事發後,被告已自請離職,未來無持續接觸原告之可能,被告也對原告表達歉意,期與原告調解。認精神慰撫金,應各以15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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